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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违者最高罚款100万!

发布时间:2021-02-26 10:40:27 来源:宁夏新闻网

  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5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就我区排污单位做好持证排污、依法排污发出公开信:3月1日起,我区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醒排污单位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须持证按证排污。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还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即: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0951-5160967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0951-8679803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0952-4615288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0953-2122414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0954-2688692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0955-7630029
  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0951-59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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